关于加强取消部分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税政部分)后续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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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取消部分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税政部分)后续管理的意见 | ||||||||||||||||||||||||||||||||||||||||||||||||||||||||||||||||||||||||||||||||||||||||||||||
|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加强取消部分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税政部分)后续管理的意见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9号)等有关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全县地方税收有关取消的税收政策方面的审批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后续管理政策 1、组织税务干部开展专业培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针对最近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陆续下发的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文件规定,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讨论,深刻领会审批改革的重要性,严格区分“取消减免税项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下放审批权限”的涵义,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后续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2、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各税务分局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纳税辅导和政策培训,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的政策规定,传达、落实到位。特别是对纳税人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备案资料或证明及条件的,要在事前进行说明,使广大纳税人对取消地方各税审批项目有个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 3、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实行后续管理的要求,制定专项的管理办法,如事前的调查摸底、事中的审理审核、事后的评估检查等等,以保证后续管理落实到位。 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由于部分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免征税额或税前扣除项目,将实行自行计算免征或扣除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因此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环节的管理。 1、督促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的填报说明。要求纳税人按月或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对自行计算的免征税额或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详细注明;受理纳税申报的窗口应强化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要督促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做好免征税额或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应说明。 2、建立纳税申报免征税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登记工作。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后,将免征税款或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应说明传递到日常管理岗位,由日常管理岗位分户登记备案,以便事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纳税检查。 三、建立税源管理台账登记制度 各税务分局要加强地方各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的税源状况。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跨年度的免、抵、扣除等税收行政原审批(现无需审批)项目,需要设置台账管理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统一做出规定之前,各税务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方各税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方各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地方各税的申报、纳税、免税以及税前扣除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管理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根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将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免征税额或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定期整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67号)规定的程序,在一个年度内必须定期开展纳税评估,按照相关的后续管理政策,做出纳税评估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相关的后续管理政策,及时做出调整、取消、补税等处理。 五、加强跟踪管理检查工作 取消部分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后,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加强免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检查,根据浙地税发〔200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如发现虚假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总局、省局相关的后续管理规定处理。 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同一个自行免征或税前项目,对税收政策存有异议而难以界定的,应及时上报县局有关业务科室研究解决。 六、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9号)精神,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明确如下: 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2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县级及以上科委或经贸委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认可文件、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预算、技术开发费核算方法(包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审核表》(附件2)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立项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地税局审核。县地税局审核同意后,下达《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确认书》(附件3)。 附件: 1.总局、省局有关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文件目录 2.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审核表 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确认书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主题词: 取消 税收 行政审批 管理 意见 抄送: 县局各科室、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打字:卢海燕 校对:郑卜锁 附件1: 总局、省局有关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文件目录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立项确认书 平地税政[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盖章) 年 月 日 | ||||||||||||||||||||||||||||||||||||||||||||||||||||||||||||||||||||||||||||||||||||||||||||||